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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针对《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》6月实施后的问题,商务部、发改委、工商总局昨天公布了补充意见。
———餐饮店纳入“限塑”范围。补充意见称,限塑的“商品零售场所”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。权威专家分析,这其实是将“限塑令”的实施范围,从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,扩展到餐饮场所、书店、服装店、建材店等。
———食品“预包装袋”禁提携功能。补充意见称,“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”不得具有提携功能,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。权威专家指出,“限塑令”实施后,超市盛装生鲜食品的连卷袋(手撕袋)用量大幅攀升,有些消费者将其当购物袋使用,有些商家还提供有手提孔的手撕袋。补充意见明确:今后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,还必须按照食品塑料袋的要求提供给消费者,即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,还必须注明“食品用”、“QS”等标识。
———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。补充意见规定,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,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、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,并索取相关证照,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。商家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、标识不全的各类袋制品。现在很多企业与商家联合搞促销,购物达到一定金额,就可免费获得一些企业提供的各类购物袋,但是这些购物袋上很多只印企业的广告及LOGO,有些甚至是不合格的产品,都将被取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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